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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分组审议报告

时间:2014-07-24 11:30:46 来源: 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7日下午对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 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 行了审议。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第四项“具有良好的品行”修改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对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作了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总领事:大使衔、参赞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大使衔和参 赞衔之间还有公使衔,建议增加公使衔。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 “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三等秘书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副领事、领事随员在驻外工作期间 也是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的,对此应当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 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对驻外外交人员职务以及相应衔级的晋升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条对领事职务以及相应衔级的晋升没有规定。法律委员会经 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由随员晋升三等秘书”修改为“晋升三等秘书、副领事”;在第二款“驻外 外交人员晋升二等秘书、一等秘书、参赞、公使衔参赞、公使”后增加“或者领事、副总领事”。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任期,“经派出部门批准,任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任期缩短或者延长应当根 据工作需要并兼顾适当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 准,驻外外交人员的任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在初次审议中提出的建议,并参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将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由年满十八 周岁提高到二十三周岁。这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年满二十三周岁”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外交部、国务院法制 办研究认为,本法所调整的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驻外外交机构中工作的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不同于派往驻外机构工作的一般职员。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需要有一 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根据公务员录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派外工作的实践情况,大学毕业后被录用为公务员,经过试用期转正后,按公务员晋升年限条件,到被任命 为外交衔级的最低职务随员,至少需要五年左右的工作经历,应已年满二十三周岁。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规定以不作修改为宜。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保证本法得到切实实施,建议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本法颁布后,及时出台配套性规定。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此外,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ZyN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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