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发布的十二起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受到与会人员点赞。
十二起典型案例具有哪些特点?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记者就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案件承办人。
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
“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检察特色鲜明,从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等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对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关系的精准把握。”最高检第四检察厅检察官俞启泳介绍道。
依法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典型案例“额温仪未按约定交付,是否涉嫌合同诈骗”中,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查明北京A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延迟交货系因疫情期间产品主要配件受到管控,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从介入侦查到监督撤案仅用20余天,有效降低了刑事诉讼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依法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在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坚持做好行刑衔接。在典型案例“公司无证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污染后果,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中,检察机关通过委托专家对唐某公司的环评工艺进行二次检测,确认其虽然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是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依法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检察机关在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积极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建议给予涉案单位、个人适当的行政处罚,促进了企业的规范治理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准确区分二手商品正常流通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构成犯罪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典型案例“企业买卖二手硬盘,贴了打印的标签,算不算商标侵权”中,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公司,实地查看工作流程,深入了解经营模式,认定行为人只是销售二手产品,没有翻新、改造、冒充其他品牌等行为,属于原产品的自由再买卖行为,不涉及商标侵权,亦不涉嫌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同类企业及时回归正常的经营轨道。
两起串标案为啥处理结果相反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两个案例都涉及串通投标罪,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这不是差异性、选择性司法,而是实事求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不同情形区别对待的范例。”俞启泳指出。
据介绍,检察机关办理串通投标类案件,应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统一司法思想,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既无不及,又无过度”。对于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强的,特别是涉黑涉恶、罪行严重、以及行贿情节恶劣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治,促进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的底线。
俞启泳举例说,典型案例“投标‘一手托多家’,法律应当如何出手”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处投标人串通投标和贿赂投标、中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或转包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组织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坚持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环境。
“另一方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对于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据介绍,在典型案例“依法不起诉,挽救11家企业”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情节轻重对于涉案的11家单位和30名参与人进行区别处理,对于其中没有犯罪前科、被动参与陪标、收取少量好处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监督撤案,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对涉企案件坚持少捕慎诉,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界限,对不该立案的涉民营经济案件依法监督撤案,对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依法监督立案,增强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获得感。”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说。
据介绍,十二起典型案例中,有四起案例涉及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
典型案例“刑法的归刑法民法的归民法,一枚公章的真假之争”中,当事人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对此类以欺骗手段骗取司法机关立案,利用刑事手段影响民事纠纷的行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典型案例“大额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中,检察机关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错误推定、认定,为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更改产品标准未备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一起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有效规范了企业日后经营行为。
典型案例“98根电线杆被推倒,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中,进一步明确了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刑法原则,正确区分刑事犯罪与私力救济,通过立案监督,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开辟“绿色通道”,力促“事心双解”
记者注意到,“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借钱500万否认诈骗,检察官发现两套账目”两起典型案例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信访、申诉案件。
“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作用,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及时办理涉民营企业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加强检察监督。”最高检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赵景川告诉记者。
据介绍,针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包括最高检在内的全国四级检察机关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均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专设接待民营企业窗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优先接待、快速受理、及时处理、依法办理,并且还积极发挥法律咨询答疑、以案释法功能,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促进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帮助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在典型案例“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困难,检警联动解冻无关账户”中,检察机关通过“绿色通道”建立涉企信访案件专事专办机制,由员额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受理和办理涉企信访案件,实现面对面沟通,扁平化联系,个性化服务。对于民营企业家郭某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解除冻结公司账户的诉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明被冻结账户与所涉刑事案件无关,依托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的服务民营经济工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冻结,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典型案例“借钱500万不还否认诈骗,检察官发现两套账目”中,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复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进一步补强证据,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有力证实犯罪。办案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引入公开审查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借助群众力量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既注重保护原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坚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最大程度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力促‘事心双解’,用法治的温情呵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用法治的阳光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之路,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赵景川说。
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一起行政争议,为何让三家民营企业揪心”是十二起典型案例中唯一的一起涉及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例,备受关注。
“通过办理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检察院一级巡视员、一级高级检察官张书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
据介绍,在上述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围绕法院裁判是否正确、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争议核心问题开展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一方面态度鲜明地支持了法院的正确裁判,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了相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强制拆迁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办案过程和检察意见得到案件当事各方的信服。
“案件办理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监督、支持、服务并重的工作理念。”张书华介绍说,案件申请人长期上访,且申请人企业被异地存放的机械设备长期未取回,造成企业长期停产;机械设备存放在一民营纺织厂院内,多年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看护,增加了企业负担;开发商民营企业被缠访闹访多年也不堪其扰,无法安心建设。这个案件一举解决了困扰三个民营企业多年的问题,为企业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另一方面,法院正确裁判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得以维护,进一步提升所有案件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同时,此案的成功办理为当地政府解决了一个信访维稳方面的“老大难”问题。
张书华认为,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以当事人诉求为主轴,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严守法度过程中传递了司法温度,不仅实现了程序上的“案结”,也实现了实体上的“事了”,更重要的是实现了效果上的“政通人和”。(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