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中国财经 > 财经评论

黄栀梓:必须实现居民收入与财政收入同增同涨

时间:2010-12-11 12:22:00 来源: 作者:

  据《新京报》12月8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长纪宁7日在中国网访谈时,首次较为详细地披露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措施。从纪宁披露的八项措施中可以看出,其中四、五、六、七、八这五项都与财税政策有关,可见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上,财税部门将是大有作为的。但在笔者看来,落实这五项财税措施尚有“瓶颈”需要突破。qAs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首先是要突破财政预算公开的“瓶颈”。此前就有专家学者呼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必须实现居民收入与GDP、财政收入同增同涨。而实现这种“同增同涨”,除了要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之外,也需要提高国民在二次分配中的公共服务权利和社会保障水平,也就是国民分享财政收入的比例。现在我国行政运行成本过高,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财政对民生领域的投入,影响到让农民增收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拖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转移性收入的“后腿”。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当然在于“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收入分配的透明度”。qAs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然而,我国财政预算公开至今尚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在民生投入上的财政支出往往是能够做到及时公布的,可是行政运行成本到底有多高,“三公支出”究竟是多少,至今仍然还是一笔“糊涂账”。选择性的、不完全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使国民分享财政收入比例的程度难以衡量,“财政蛋糕”切得究竟是否公平合理,也就因无法监督而“没个准儿”了。倘若不突破财政预算公开的“瓶颈”,财政资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用之于民”,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充分发挥作用。qAs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其次是要突破完善现行税制的“瓶颈”。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就必须深入推进税制改革,有力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从目前我国税制体系的整体布局来看,间接税收入以70%的占比远远高于直接税收入,在占比仅有30%的直接税中,有21%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只占7%。由于调节过高收入靠的是直接税而非间接税,仅靠占比7%的个人所得税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显然是难担其任的,因而我国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应该是调减间接税比重,增加直接税的份额。这就需要将久拖未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性改革、财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尽快付诸实施,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一个“劫富济贫”的税种,将财产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qAs中国企业家联盟网

  无须讳言,个税制度性改革和财产税的开征都有赖于大环境、大前提的改善,说到底,必须是在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条件下,方能畅通无阻地贯彻实施。而多少年来,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却在千呼万唤中没能出台,倘若这个“瓶颈”还不能突破,即使先行实施个税制度性改革、开征财产税,恐怕在执行力上也会遭遇障碍,如此,税收又怎能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其有效作用呢?qAs中国企业家联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