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安庆2月5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全国通用,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在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的行政案件中,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实施强制拆除是否构成违法?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如何正确行使审判权?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陕71行终1347号《行政判决书》
2021年12月2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同类案件审理中就作出了(2021)陕71行终134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涉案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予以维持原判,并产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 "民告官"行政案件,以公民胜诉而告结案,再次向行政机关敲响警钟:在强制拆除行政案件中,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违法。
该案公民胜诉方代理人、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柏飞接受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采访时说: "只要是在中国发生的同类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件,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但是,经查,就同类案件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判中,其作出的(2021)皖08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却遗漏 "在强制拆除前,原告公民个人已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原告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迎江区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的重要细节,因为该细节非常重要,最终将决定该案胜负。
"经查,在一审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当事人在《行政起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中均已表明正在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原告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迎江区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却在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中只字未提,应属于故意遗漏上述细节,因为该细节将决定迎江城管局存在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因此,一审大观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予以查明事实细节并予改判确认迎江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杜柏飞律师说。
杜柏飞律师认为,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陕71行终1347号《行政判决书》涉案事实与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涉案事实,虽然法律主体、双方当事人、审判法院不一样,但是,性质是一样的都是 "强制拆除",都是 "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实施强制拆除",都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北京市优秀律师杜柏飞
那么,为什么同样性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却认为合法呢?
当然,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陕71行终134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正在二审中。
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可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强制决定的,方可依法强制拆除。故而判决确认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违法。
因此,杜柏飞律师认为,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和统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8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是否遗漏了案件事实,并依据查明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综合该案来看,应当改判并确认在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救济期限尚未届满之时迎江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
因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陕71行终1347号《行政判决书》与正在二审中的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3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是两本活生生的教材,对异地法院相互探讨、交流、学习和借鉴,非常必要和具有现实意义,并向全国人民昭示: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决定了人民生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伟大使命。